我是他的爸爸,但他不是我的孩子
律師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是有一對夫妻帶著剛滿月的可愛小女孩兒來找律師,爸爸跟律師說:「這個小女孩兒是我跟我太太生的,但是報戶口時,卻是被認定為太太前夫的孩子,怎麼辦呢?」這種情況,就是跟上篇律師所談的問題是一樣的,因為小孩在受胎期間仍然與前夫為婚姻關係存在中,所以被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這種情況常常會發生在,可能與前夫離婚後不久馬上懷孕或是很快就”發現”已懷孕的情況,這時候小孩明明是爸爸的小孩,但生父卻被認定為別人,這種情況就有必要提起訴訟了喔!
律師的話
為什麼明明是跟現任配偶生的小孩,卻仍然會掛在配偶前夫的小孩下呢?因為民法第1062條及民法第1063條有受胎期間及推定婚生子女之規定,所以即便媽媽已經跟前夫離婚,但若受胎期間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則法律上之生父仍為媽媽前任之配偶,在此種情況下,即便是自己的小孩,仍會被推定為前夫的小孩,那怎麼辦呢?請記得這時候可以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這種情況可以先行至醫院鑑定確認親子血緣關係當作起訴之證物,法院安排調解時若受推定之生父也沒有意見,那麼很快就可以獲得勝訴之結果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