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開始
前幾天到台中地院提供法律諮詢,遇到一位民眾拿著聲請拋棄繼承的書狀來詢問。回答完問題後,我看諮詢時間還沒到,基於好奇多問了一句:「你是幫誰辦理呢?」
一問之下才發現,他不只幫爸爸辦,還受了姑姑和叔叔的委託要一起辦理。但我一眼瞄到封面的聲請人竟然只寫了爸爸!![]()
眼看三個月的期限快到了,基於專業和那點「雞婆」的個性,我趕緊提醒他:「你這樣寫,法院看不出叔叔和姑姑也要聲請。趁現在期限還沒過,趕快回去把文件補齊一起送件…」
不然萬一錯過了黃金補件期,那筆債務可能就真的甩不掉了。
聲請拋棄繼承的流程
雖然網路有很多範例,看起來很簡單,但拋棄繼承其實藏著很多「眉角」:
必須在得知繼承起 3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所在地法院聲請。
除戶謄本、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通知書收據(或回執)以及印鑑證明。
不行!長輩還在世時,私下寫的拋棄聲明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不行。只能全部繼承、全部拋棄,或是聲請限定繼承。
可以,寫在同一份書狀內沒問題,但名字記得通通都要列上去!
不行。法律不會因為人在國外就自動幫你略過,一樣要照程序聲請喔。
專業的必要
我是林吟蘋律師。處理繼承問題,心累往往大於身累。拋棄繼承看起來只是幾張紙,但背後涉及的法律問題其實很繁瑣。
我不希望看到任何人因為「以為很簡單」而漏掉權益。與其事後懊惱或戰戰兢兢地擔心期限,不如讓我陪您走這一段,把繁雜的細節交給我,把真正的安心留給自己和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