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一張紙條
有位當事人的配偶,在孩子長大後,決定做自己、放飛自己,就這樣隻身前往美國生活,離開前,這位配偶沒有說太多,就這樣留下一張美國的地址就飛出國外了,當時,孩子雖然已經成年,但是當時當事人剛好有被檢查出一些身體症狀,但這位配偶很有想法,就這樣不顧一切追求自己中年後的人生,拋家棄子或許對於我當事人在當時的狀態是最好的詮釋,想當然爾,雙方的婚姻顯然也沒有維持的可能性!
離婚之路
當事人來找律師時對方正在美國生活,但對方留下的地址我們也不太確定是不是居住在那裏或真有其地方,但因為法律訴訟文書需要合法寄給對方,所以如果國內沒有可以送達的地址,我們就必須透過法院請法院透過相關機關把訴訟文件轉送到美國再寄給當事人;一開始,我們以為對方應該收不到開庭通知,就更不可能來開庭,於是,抱持著這個案件應該可以很快結案的想法,但是,法院的開庭通知還真的迅速的送達到美國給對方,開庭時,對方就委任律師來處理本案,我們經過了一場硬仗,因為對方還反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真的是人算不如天算,不過,這個案件最後當然是順利結案了!
律師的話
這個案件雖然在訴訟中幾乎沒有開啟調解對話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對於配偶的離開充滿了不信任與情緒,最後只能透過訴訟來解決,但是律師要說的是,這種對方到國外的情況其實很常見,若知道明確的地址,法院一般會盡量把文件送達國外,但若不知道明確的地址或是投遞不成功,這時候可能就要聲請公示送達了,訴訟程序上一定要合法送達法院才能合法結案,所以訴訟文件的送達在法律上有其特別重要的地位喔!